赵作海冤狱——我国司法公正何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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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,河南省高级法院院就赵作海冤狱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: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。赵作海和商丘市中院5月12日签订了协议书。协议书写着:申请人赵作海,因错误羁押申请国家赔偿……商丘市中院一次性支付赵作海国家赔偿金50万元,生活困难补助费15万元。赵作海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,撤回赔偿申请。12日凌晨,在法院工作人员劝说下,协议书签订。赵作海当时一直低着头,“政府给我多少我要多少,怎么都行”。妻离子散、家破人去式的惨痛人生遭际,是11年的平均工资就可以弥补的么?难道坐牢11年,就等于上班11年?要知道,即便是上班,平均工资之外,也还有各种社会保险、节假日休息等基本劳动福利和待遇,更不会妨碍与家人朝夕团聚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65万之于赵作海所失去的,不仅谈不上充分的赔偿,甚至连基本等价交换层面的补偿,也远远谈不上。
65万元,是一个公民在遭遇10年冤狱之后,依法应当获得的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。这65万元对于一个农民尽管算是一笔巨款,但和10年牢狱之灾、妻离子散的悲惨命运相比,仍然显得过于轻飘。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来看,既然一个公民受到了不应有的伤害,那么他就有权利在精神方面获得重新评价,并在物质方面获得一定补偿。国家赔偿正是这样一种制度设计,它实际上是用国家财政资金为国家权力所造成的失误与伤害买单。从一个陌生的概念到全社会都能熟知,这体现了关于个体权益和国家义务相互关系的进步。
尽管已经完成了国家赔偿程序,但是赔偿显然并非这一事件的终结。从5年前的“佘祥林冤案”到今天的“赵作海冤案”,历史惊人地相似。在赵作海成为佘祥林第二之后,会不会还有人继续成为赵作海第二,这是一个让人揪心却不容回避的提问。制造冤案者必须受到追究,司法制度必须吸取教训。如果说国家赔偿只是一个对被冤枉者的安抚,那么责任追究和制度改进才是防范悲剧重演的更紧要的步骤。